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治校,加强我校民主管理,深化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的要求及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公开内容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保证公开内容客观真实,运作规范,促进和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信息发布遵从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有关信息,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二、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三)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与投诉方式;
(四)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程序;
(五)学校对贫困学生的各种资助标准、条件和办法;
(六)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向校内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和实施方案;
(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
(四)基建等工程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职称评定、培训进修政策、程序及结果,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住房分配和其他福利分配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的缴纳情况;
(七)院(校)级奖励与处分学生的依据及结果,奖学金和特困生补助金发放情况;
(八)毕业生就业政策、信息及就业率情况;
(九)干部作风和廉政建设、纪律检查方面的情况;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必须向校内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机构
第九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开程序、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组织检查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两人,由其他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办、组织人事处、宣传部等部门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院(校)务公开工作是否认真、全面、及时、规范、真实进行评议和监督,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成员由审计监察处、督导室及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
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
四、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五、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